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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中心诉讼服务工作的公告​
2020-02-02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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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2

宁夏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中心诉讼服务工作的公告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宁夏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高检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全区检察机关自身疫情防控工作,全力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积极主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相关通知精神,全区检察机关将在2月3日恢复日常办公。为进一步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期间各项部署要求,确保全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诉讼服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积极做好春节假期延长及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

    对于2月3日前预约的工作,全区检察机关将认真梳理并逐一通过电话、信息平台等相对应的非接触方式联系,告知延期事项并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春节法定假期期间及疫情防控期间提交的各项诉讼业务办理申请,全区检察机关将在2月3日后依法及时办理、回复。已申请业务的相关人员请确保预留的联系方式畅通。

    二、切实做好办案期限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全区检察机关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受理、移送、流转和办理,全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将切实做好相关案件办案期限的监督管理工作。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对办案期限提出意见的,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将依法及时审查,并答复相关诉讼参与人。

    三、及时保障好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益

    对需要查询案件诉讼进程、阅卷或听取意见的,除确因需要到现场办理诉讼业务等特殊情况外,可通过宁夏检察机关互联网网站群、宁夏检察微信公众号以及12309中国检察网等网络平台或电话等方式申请,全区检察机关将采取电话告知诉讼权利、提供电子卷宗等方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全区检察机关将落实专人进行受理,强化网上办案、办公,决不因为疫情限制、减损各类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依法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四、切实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将及时受理社会各界对宁夏检察机关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案件管理中心的诉讼服务工作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加强对全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诉讼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联系方式:0951-5926311或0951-5926312


宁夏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诉讼服务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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